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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只有夫妻一方签字,未签字一方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19-07-02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6日,在李某、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与李某、A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李某向王某借款300万元,借期1年;A公司对李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将300万元借款支付至李某账户。

然而李某逾期未归还王某借款,王某遂于2018年7月将李某、张某、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张某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并由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借条只有夫妻一方签字,未签字一方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典型意义: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该解释对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如何分配问题进行了明确。
本案诉讼发生于2018年7月,对上述解释出台后的适用具有典型异议。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的规定,若有证据证明配偶一方对负债知晓且未提出异议的,如存在出具借条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的,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本所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查询了被告李某、张某有关的工商信息并在裁判文书网中搜集了李某、张某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

经查证发现,张某担任保证人A公司的董事长,在保证人的股东公司中也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且发现李某、张某存在多笔共同借款的事实。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李某、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当时张某担任保证人A公司的董事长,在保证人的股东公司中也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对借款一事理应知晓,其当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借款活动的同意。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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