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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中陈述申辩权的保障
2019-07-08
【案例简述】

  因征收决定范围包含薛某某(化名)搭建的房屋,该房屋征收时点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登记,故某区人民政府根据《某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某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某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作出了未登记建筑认定,确认该未登记建筑为违法建筑。薛某某对此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就该未登记建筑认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全面审理,双方除在事实上存在争议外,在是否保障了薛某某的陈述申辩权上意见不同。


【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设立一个明确为陈述申辩的环节。考虑到行政相对人的相对弱势地位、法律知识的相对缺乏及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认为设立单独陈述申辩的环节,便于行政相对人充分、直面地进行阐述申辩,以保障其陈述申辩权利,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整个行政确认过程中,已多处体现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故无需设立单独的陈述申辩环节。以涉案房屋行政确认案阐述,认为行政确认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在认定人员材料收集时提交对其充分有利的证据、与工作人员的沟通(包括书面沟通)及后续的听证程序,均应视为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体现,故无需再设立单独环节。
  笔者认为:在提升行政行为效率的同时,更应当注重行政程序的合理、合法。结合《某行政程序办法》实施之后,笔者建议,在以第二种观点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的同时,将第一种观点通过非直面的方式进行,即将可能对行政相对人或其他第三方(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事先书面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充分保证行政程序的合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又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效率。

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
叶华珍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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